国家保护授权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您未被确认为有权获得庇护或难民身份或有权获得辅助保护的人,您也可能不会被驱逐回原籍国。
如果有证据表明您受到了有针对性的迫害,就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专门针对您的特定危险。
例如,您因宗教信仰而受到非人道待遇的威胁,您被排除在所有谋生机会之外,或者您患有在原籍国无法治疗的危险疾病,等等。
联邦办公室将确定与目的地国有关的递解出境障碍(根据《居留法》第 60 条第 5 款或第 7 款禁止递解出境),并根据《居留法》第 25 条第 3 款向您发放居留许可,通常为期一年。
根据《居留法》第 60 条第 5 款或第 7 款,只有个人被认定为有权获得国家保护。如果特定人群面临同等风险,通常不能给予国家保护。
如果由于当事人无法旅行或没有护照而无法递解出境,则该条例也不适用。
身份证
您无权获得难民护照。您的居留许可与您的本国护照同时有效,或可替代护照。
居留证的签发可能取决于护照的获得。因此,您有义务努力从本国获得护照。
原则上,一旦庇护程序最终确定且无法抗辩,您就可以合理地获得护照。您可以接受原籍国的国民护照,而不会对您的居留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例外情况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获得护照或护照附带不合理条件时,您才能获得德国旅行证件。
灰色护照将作为外国人旅行证件签发给您。您可以使用该护照旅行,但通常不享受入境便利。
如果您决定申请承认您的难民身份,在此期间应避免前往大使馆。
职责
一般来说,您有义务遵守居留证签发时所附带的规定,并满足援助请求。
您必须立即向所有相关部门报告您个人情况的任何变化。
如果您没有这样做,您错误领取的任何福利都将被收回,目前的福利也可能会被减少。
此外,您必须履行与所有其他德国居民相同的义务。
投诉
作为有权获得国家保护的人,您享有的权利少于有权获得庇护的人、获得承认的难民和有权获得辅助保护的人。
您有两周的时间就难民身份被拒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诉。您应与咨询中心和律师讨论上诉是否合理,是否有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