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难民家庭团聚
难民尤其关注家庭团聚条例。家人往往无法一起逃亡,或者在逃亡途中失散。
是否以及何时允许您的家人与您团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您所获得的保护形式。对难民来说,家庭团聚的一些一般要求可以免除。
持有居留证的家庭团聚
有权获得庇护的人和被承认的难民有权享有家庭团聚的特权。在有关家庭团聚的基本规定中,他们享有同等待遇。
享有辅助保护的人没有家庭团聚的法定权利。德国当局根据人道主义理由(家庭离散、疾病、国外的特殊危险)决定是否批准家庭团聚。家庭团聚每月仅限 1000 人。只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难民的父母可以提交申请。如果是在逃离原籍国后才结婚的,则不能申请家庭团聚。如果有权获得辅助保护的家庭成员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也不在申请之列。
享有国家保护的人员,即被禁止递解出境的人员,不得与家人团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利益的原因,才可向家庭成员发放居留许可。
前提条件
原则上,达到法定年龄的配偶以及未成年未婚子女、领养子女和继子女均可与您团聚。
只有在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他家庭成员与您团聚。这是一项酌情决定。
您的家庭成员必须满足护照要求。此外,您的家庭成员还需遵守与您作为原始授权人相同的规定。
例外情况
第三国公民通常必须满足的其他亲属移民要求在难民情况下通常可以免除。
移民无需证明自己具备德语基础知识。如果您在来德国之前已经结婚,该例外仅适用于您的配偶。
如果您能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寻找工作,则无需证明您有能力养活自己或受抚养人。对您亲属的供养属于 SGB II 法规的范畴。
如果您能证明自己已尽力找到合适的住所,则不必为家人提供足够的居住空间。
有子女的家庭团聚
如果您自己是未成年人,且没有拥有监护权的成年人与您一起住在德国,那么拥有监护权的人有权与您团聚。至于是否有足够的居住空间或您是否有能力养活自己,这并不重要。
只要您还是未成年人,有监护权的成年人就必须入境。成年人的居留权只存在于您本人年满 18 岁之前。
家庭团聚,允许逗留
Duldung 不是居留证,而是临时居留许可。由于离境义务仍然适用,持有容许居留许可证的人不能与家人团聚。
申请家庭团聚
只有在成功完成庇护程序后,才能实现家庭团聚。然后,您必须在 3 个月内向当地移民局提交申请。
您的亲属在其原籍国或现居国的德国外交使团申请家庭团聚签证。如果您提前在德国申请家庭团聚签证,可以加快办理速度。
因此,您应在申请中注明与您团聚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目前居住地,并提交完整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有文件都应有您的语言版本和翻译版本。
来自叙利亚的人员家庭团聚需要全球同意。家庭成员的签证无需移民局批准即可签发。
如果您申请家庭团聚,移民局将要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AMF)检查是否可以撤销对您的保护或是否有其他驱逐理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才能批准家庭团聚。
您的亲属只有在没有犯下任何不能获得庇护的刑事罪行的情况下才能与您团聚。
您的亲属在德国不得被禁止入境或居留。您必须向发布禁令的移民局提出取消或缩短期限的申请。
取消禁令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条件之一通常是偿还之前驱逐出境的费用。
通过安全的第三国入境
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Dublin III Regulation),如果您的亲属在您作为授权家庭成员进入德国时已经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那么您也可以实现家庭团聚。
至于您是否有足够的生活空间用于家庭团聚,以及是否有能力独立生活,则由移民局决定。在第三国是否有可能共同生活也会受到检查。
家庭庇护
如果您的家人已经和您一起在德国,您可以申请家庭避难。如果您作为有权获得庇护的人获得了无可争议的保护,您的家庭成员也将获得庇护,并因此获得难民护照。
如果国家禁止递解出境,则不能给予家庭避难。
关于家庭避难,以下人员也算作家庭成员
- 您在婚姻或注册伴侣关系中的伴侣,如果该婚姻或伴侣关系在原籍国已经存在。庇护申请必须在您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交,但无论如何必须在入境后立即提交。
- 您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 您的父母或对您有监护权的其他成年人。这仅适用于您本人是未成年人且未婚的情况。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您的未婚兄弟姐妹。
在德国出生的子女
在父母申请庇护后,在德国出生的子女也可以申请家庭庇护。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后立即通知移民局或联邦移民局。
他们可以提出自己的理由,说明为何应给予孩子保护。或者,也可以提供与父母相同的信息。如果决定不批准,未成年子女不得与其父母分开遣返。
家庭驱逐保护
如果您已获得无争议的免于递解出境保护,您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也将获得免于递解出境保护。必须满足给予家庭庇护的所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