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认定
作为根据《庇护程序法》第 3 条被承认的难民,您将获得《日内瓦难民公约》规定的难民保护。
如果您因种族、国籍、政治或宗教信仰或属于某一特定社会群体而受到迫害,包括受到非政治行为者的迫害,并且如果您返回原籍国将面临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威胁,则难民保护将生效。
您在原籍国没有其他保护,也没有其他逃生途径。根据《居留法》第 25 (2) 条,您将获得为期 3 年的居留许可。
身份证
您将收到一份难民国际旅行证件。其他名称包括 GRP 护照、蓝色护照、公约护照和难民护照。
该护照经授权可替代护照,因此是一种有效的旅行证件,在适用的条件下,您也可以持该证件在除原籍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逗留。
重要!如果您尚未收到原籍国的护照,或由于其他原因护照已失效,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在原籍国大使馆申请新护照。
对于获得承认的难民来说,接受或更新本国护照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有害的。
如果您自愿接受本国护照,您的难民身份将被取消。您将失去难民身份。
职责
一般来说,您有义务遵守居留证签发时所附带的规定,并满足援助请求。
您必须立即向所有相关部门报告您个人情况的任何变化。
如果您没有这样做,您错误领取的任何福利都将被收回,目前的福利也可能会被减少。此外,您必须履行与所有其他德国居民相同的义务。
投诉
即使根据《基本法》,您的庇护申请被拒绝,但您已被承认为难民。
根据《日内瓦难民公约》,这也赋予了您难民身份、难民护照和最初期限为 3 年的居留许可。
随后可以上诉,但通常不可取。根据居留法、劳动法和社会法,承认您为难民与承认您为有权获得庇护者的后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