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福利的权利
德国是一个福利国家,所有公民都应得到保护,以免陷入经济困境。因此,除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计划之外,还有一个密集的福利网络来帮助满足特殊需求。享受福利的依据是法律状况和实际需要。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一般不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需求补助。
任何不在德国工作的人,自营职业者或因以前的工作而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法》第二章规定的福利的人,在最初 5 年内无权享受《社会保障法》第二章(公民津贴)或第十二章(社会救济)规定的永久福利。
5 年期限从在德国登记处登记开始计算。必须根据要求提供无重大中断的惯常居住证明。
在您离开德国之前(如果您没有实质居留权,在德国只是为了找工作,或者您的居留权仅符合第 492/2011/EU 号法规第 10 条的规定),您可以领取过渡性补助金,最长期限为一个月,必要时还可以领取旅行补贴作为贷款。
因此,您能否以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的身份申请福利始终取决于您的居留权。这取决于您的原籍国、迄今为止在德国逗留的时间以及逗留的原因。
欧洲福利公约》规定的福利
尽管前 5 年不能享受福利,但您可能拥有基于原籍国的德国居留权,这使您有权享受福利。
欧洲福利协议》的签署国承诺,在合法居留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和自由流动的权利。
自 2016 年起,所有应享福利仅与 SGB XII(社会援助)项下的福利有关。
欧洲福利协定》的成员国包括
- 比利时
- 比利时
- 法国
- 意大利
- 卢森堡
- 荷兰
- 丹麦
- 爱尔兰
- 英国 英国
- 英国 希腊
- 葡萄牙
- 西班牙
- 瑞典
- 爱沙尼亚
- 马耳他
- 土耳其
- 冰岛
- 挪威
德国和奥地利之间有一项单独的协议,即关于福利和青年福利的双边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享受 SGB II 福利(公民津贴)的权利。
根据以前的逗留时间发放补助金
无论欧洲福利协议如何规定,只要您在德国居住时间较长,就可以根据 SGB II(公民津贴)享受国家补助。
合法居住满 5 年后(根据迁徙自由的实质性权利规定),即可获得永久居住权。在极少数情况下,只需 3 年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永久居留权也适用于家庭成员,条件是他们必须与获得授权的欧盟公民一起永久居住 5 年或 3 年。
以下时间段会被考虑在内:
- 求职期(一般为 6 个月)
- 作为雇员、自营职业者或其家庭成员的期间
- 因非自愿失业而继续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期间(6 个月或至少 2 年)
- 有足够资源可用的时期
应享福利概述
SGB II 或 SGB XII 规定的定期津贴支付给
- 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欧盟公民。
- 无永久居留权但有 5 年惯常居所的欧盟公民。
- 雇员和自营职业者。
- 非自愿失业后的前雇员或自雇人员(保留就业身份)。
- 参加公司培训的学员。
- 上述人群的家庭成员(根据定义)。
- 属于欧盟的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境后接受教育的子女。
- 根据《居留法》享有(虚构的)居留权的欧盟公民(如人口贩运或非法劳动剥削的受害者)。
- 德国人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可领取《社会保障条例》第 XII 条规定的定期补助金
- 拥有居留权的全民教育国家的国民,仅以求职为目的。
- 拥有居留权的全民教育国家的国民,作为前雇员的子女,直到他们完成培训。
- 雇员。
- 自营职业者。
- 保留就业身份的欧盟公民。
- 永久居民。
- 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
- 与德国家庭成员团聚的欧盟公民。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XII 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补助金除外规定提供的过渡补助金
- 在迁徙自由的实质性权利范围内无居住权的欧盟公民(无足够资源的非就业人员)。
- 根据欧盟法律不享有居住权的欧盟公民,因为他们没有找工作或找工作超过 6 个月而没有成功,也没有成功的前景。
- 只为求职而拥有居留权,但不是全民教育国家国民的欧盟公民。
- 在完成培训之前,作为前雇员的子女而仅拥有居留权的欧盟公民,且非全民教育国家的国民。这也适用于实际行使父母照顾权的父母(第 492/2011 号条例第 10 条规定的居留权)。
寻求庇护者福利法》规定的福利
-
在移民当局正式确定丧失或不存在自由迁徙权("丧失确定 "或 "行政驱逐")后的欧盟公民。
家庭福利
家庭补助金可以是子女补助金、产妇补助金、父母补助金、抚养费预付款、子女补贴或单亲父母的救济金。
在德国,您是否有权享受家庭补助取决于您的具体生活状况。如果您全家都住在德国,并且也在德国投保,那么您一般也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如果您在德国投保,但您的家人居住在其他国家,您可能有权在多个国家领取补助金。家庭津贴不能重复领取。根据优先权规则决定在哪个国家领取津贴。
优先权规则
- 由您通过就业获得家庭补助资格的国家负责。
- 如果您在两个国家就业,子女居住的国家负责发放家庭补助(如果父母一方在该国工作)。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领取养老金,也是同样的情况。
- 如果子女生活在第三国,而您未通过就业获得任何权利,则由支付最高福利的国家负责家庭福利。
- 如果子女生活在第三国,而您在该国未获得任何养老金权利,则由您投保或居住时间最长的国家负责家庭补助。
- 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居住权,则由子女居住的国家负责。
补充津贴
您在主管国领取的家属津贴可能低于您在第二个国家有权领取的津贴。您将从第二个国家领取差额。